注销查封登记
一 适用
查封期间,查封机关解除查封的,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其嘱托文件办理注销查封登记。
不动产查封、预查封期限届满,查封机关未嘱托解除查封、解除预查封或续封的,查封登记失效。
二 登记材料
办理注销查封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:
1 人民法院、检察院、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。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,应提交委托送达函;
2 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,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;公安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,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;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,提交解除查封函。
3 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规定的其他材料。
三 办理程序
嘱托→接受嘱托→审核→登簿
四 办理时限
当日办结。